莹润冰清 2014-05-13 12:28 回复 赞(0) 1楼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由此可见,要求员工加班,也是有前提与条件的。
1、你们是正常的标准工时制吗?还是象第39条中所说的,你们企业已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式?
2、按第41条,如果已经经过与工会与劳动者协商后,公司的做法只要不在每月超过36小时,并付了加班费,就是合法的;
3、若这些都没有,可以在收集了相关的加班证据后,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