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包含很多下属的控股单位,公司员工从一个下属的全资的单位,调往下属的另外一个控股单位,劳动合同,需要重新签定,那么,劳动合同签定的日期,应该是从到新报到之日起签,还是延续上一份未到期的合同日期?
举例说明一下:A员工,原劳动合同期限是五年,日期是2011.01.01-2015.12.31,甲方是某下属全资公司。2014.01.01,调往某下属控股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仍然是写五年吗?签定日期是写2014.01.01-2018.12.31,还是写2014.01.01-2015.12.31,继续原时间?
如果重新签订新的合同,那算不算是连续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次数中的一次了?
如果算的话,那再从下属控股单位调往下属全资单位的话,就需要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