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燕飞 2014-05-14 11:45 回复 赞(0) 2楼
一、员工有违纪情形,企业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予以合法辞退
适用这一项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的。其次,劳动者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是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何为“严重”,一般应根据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例如,违反操作规程,损坏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不服从用人单位正常工作调动,不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散布谣言损害企业声誉等,这些都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管理秩序带来了损害。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是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适用除名的方法错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可见除名只针对员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而采用的处分行为,且《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在 2008年1月15日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对员工进行处分。
三、《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同时,39条即体现授予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以保障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立法上严格限定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禁止用人单位随意或武断地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对违纪员工,应及时锁定相关证据,同时适用的企业规章制度应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履行公示环节及员工的违纪行为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则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流程予以合法辞退,不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