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lemon 2014-05-14 14:30 回复 赞(0) 1楼
您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退休时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2006)24号)文件精神计算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原计发办法:
实际缴费平均指数:1989~1995年缴费指数÷缴费年限
加权平均数:(实际平均指数×实际年限+84年底年限×1)÷总缴费年限(95年底前)
缴费性养老金:2005年社平工资×加权平均数×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1.3﹪
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历年累计储存额(本息)÷120
调节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简称养老金基数)分档设立,即从养老金基数不满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档(50元),调节金应减发10%(5元)直至满600元及其以上不再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的养老金达到本档最高额及其以上的,按本档最高额发给。
新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过渡性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个人帐户: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调节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简称养老金基数)分档设立,即从养老金基数不满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档(50元),调节金应减发10%(5元)直至满600元及其以上不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的养老金达到本档最高额及其以上的,按本档最高额发给。
最终待遇:(新计发办法-原计发方法)×2006年退休的人员30﹪、2007年退休的人员50﹪、2008年退休的人员70﹪、2009年退休的人员80﹪、2010年退休的人员90﹪+原计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