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刚来这公司,以前的人资基本属于空白,劳动合同的签订很乱,老板要我从新整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补签,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根据缴纳社保时间重新签订,我整理了一下员工资料,发现没有统一的时间,如下图所示:
问题:1、按社保的缴纳时间补签劳动合同,违法吗?更何况,员工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收不回来了。2、如果补签劳动合,时间上最好签几年?合同中的工资标准是按当时年份的最低工资标准吗?3、员工有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如果补签是签固定期合同还是不固定期合同呀?4、例如员工甲,如果补签2011年12月-2012年5月的劳动合同,会是有效的吗?
轻舞飞扬tl 2014-05-16 15:03 回复 赞(0) 1楼
考虑到: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1.合同自入职之日起签订;社保购买已经成为事实,如公司老板不在乎社保补缴的费用,可申请给予补缴;(社保一般都存在一定的追诉期,可根据追诉期而定)
2.至于补签合同签几年,根据当时入职时的试用期及据今多长时间而确定,工资标准只要不低于你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3.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公司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让员工本人书面申请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员工甲如在劳动合同中无试用期,此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