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新任职的公司,在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发现一个问题,在劳动合同中: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协商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乙方任意解除
1、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出提出三日书面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乙方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签订保密协议的,其通知另行约定。
2、甲方接到前述通知后,可以要求乙方在通知期内继续上班,也可以缩短通知期限免除乙方上班义务并随时要求乙方办理离职手续。此种情况仍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解释为甲方解除合同。
看到上面两条描述,我觉得有很多不对的地方,1.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就没有了描述,也就是说,甲方仍需支付乙方工资,可以这样理解吗?在以前的劳动单位合同,在提出三十日书面申请后,还会加上一句,若是即辞,要支付甲方一月工资为补偿这样的描述。2.“签订保密协议的,其通知另行约定”这句话感觉与前面的话有冲突。3.在第2条描述,甲方可以通知乙方,在提前三十日提出申请后,可缩短乙方解除职务的期限,那这样的描述,总觉得不妥,会有问题,但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