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企业一员工牛某曾于2005年 2007年 二次进入B企业工作,两次离职,后于2011年第三次进入B企业工作。
B企业作息制度为早上8-12点,下午13-17点,晚上加班18-21点。
牛某于2013年7月1日由生殖系统疾病住院治疗60天。2013年9月1日回到工作岗位工作。一直正常工作到2013年11月1日。
牛某11月1日上午正常工作,下午临下班时向领班反映,身体不舒服,晚上要休息。没有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牛某在家休息,次日11月2日其家属以【牛某早上仍觉得不舒服,可能晚点来上班】口头报告领班。
上班后,牛某家属不放心牛某一个人在家休息,牛某家属回家探望,牛某在家出现昏厥症状,牛某家属通知120抢救,牛某于当日9点30分左右经抢救无效,离开人世。
后牛某家属申请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做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现在牛某家属应该怎么争取补偿。
不是三毛 2015-10-27 15:18 回复 赞(0) 21楼
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处理,公司也可以实施人道主义关怀,但是公司不须对此事负有责任。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二、去世的参保人医保卡内的账户余额可由继承人依法继承。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依法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金一经缴纳,不予退还。参保人死亡后,其医保待遇相应停止,但如果其医保卡内个人医疗账户仍有结余的,可由单位或家属持有关证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对其个人医疗账户进行清算,注销其个人医疗账户,个人医疗账户余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由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