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近期有辞退一名保安,公司有申请综合工时制(不过与其合同上写的是依标准工时记薪,底薪为最低薪资),保安属于综合工时制的员工,该员在2014年4月份入职,5月初辞退,该员在4月份有上10个班,12小时/班,工时120小时;5月份上2个班,工时24小时.因其未超过标准工时174小时,所我司的薪资结算方式如下:4月份薪资=120小时×10.45元/小时=1254元
5月份薪资=24小时×10.45元/小时=25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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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我们这样给其结算薪资对吗?请各位大神指教
2、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时间如何确定?加班费如何核算?
夏榆 2014-05-21 14:10 回复 赞(0) 2楼
1、合同签订的是标准工时,一般以合同约定为准。 小时工资应该=工资总额/21.75/8
2、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的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①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②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③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即不视为加班。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作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7条,《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八条以及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