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何 2014-05-21 10:05 回复 赞(0) 2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五险一金缴纳仍按照在岗期间缴纳,该个人缴纳的个人缴纳三险一金,该单位的单位缴纳五险一金。
男职工护理假因为各地计生条例不同,有着不同的规定,工资发放标准不一样,社保缴纳和在岗时候一致,护理假天数有10天和15天两个版本,但大部分省份规定都是15天。
夏榆 2014-05-21 10:31 回复 赞(0) 3楼
1、产假休假分两块计算:产假+政策奖励假期
a、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b、奖励假期:以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依据
例如:《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二)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
补充知识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婚姻法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休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生育津贴,如公司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公司支付。
相关法规:
a、《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b、《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c、《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3、五险一金等保险与在岗时承担方式一样,公司承担部分由公司承担,个人部分由个人承担。
4、男职工的休假及假期工资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说明:各地地方都用相关的生育保险政 策,执行时以地方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