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落凡间的天使 2014-05-22 14:53 回复 赞(0) 2楼
这个已经离职,所有的费用也已经结清。这个不属于公司范围。新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从这两条看,只有原在军队且限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以及在职的职工,该员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且所有费用也已经结算清楚,公司是无需负责的。
任麦麦 2014-05-22 14:25 回复 赞(0) 1楼
工伤职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如果职工已领取过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工伤后续治疗费用是否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现存三种意见:
一、用人单位无须承担工伤后续治疗费。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不再是单位的职工,单位当然也就没有为其承担后续治疗费的义务。何况,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已经付给职工一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笔钱就是给职工后续治疗使用的,职工后续治疗费没有理由再找单位要。
二、后续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员工虽然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工伤却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单位还是要承担。
三、工伤职工后续治疗费用的承担以超出医疗补助部分为限,如果工伤职工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足以支付后续治疗费用的,应由用人单位就超出医疗补助金范围的部分予以承担。
我的理解是:
1、咨询当地工伤鉴定部门意见,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法律法规。很多时候如何鉴定、如何分责是存在地区差异的;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这点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在职职工还是离职职工,因此在最终的界定上是一切皆有可能的。
3、从企业方角度出发,认为员工离职时已经一次性结清所有费用,后续所有费用都应该与企业无关了,但从劳动者的角度看,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该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企业可以给出该劳动者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或引导其走鉴定途径。毕竟对企业在职员工也是有一个积极的宣传作用,一味的逃避拒绝并不是上策之选。
4、也可以在咨询之后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