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个问题想咨询,我们公司员工薪资有部分月薪在万元左右,公司为节约人力成本,社保基数统一定为2600,公积金也按2600交。所以想在劳动合同上基本工资栏统一写2600,其余的作为绩效、奖金等。我现是想拟一个附加合同,就是在劳动合同薪资那块写2600,其余奖金福利等参见附件。可行么?员工会不会意见较大?这样能否完全规避风险?法律规定社保按实际工资交,这个实际工资包括绩效福利在内的所有工资,那些附加合同是否无意义,员工告的话是否还是无法规避风险?
提安 2014-05-22 16:28 回复 赞(0) 2楼
很多公司都是这样操作,但是说实话真的出了劳动纠纷告起来谁也不占便宜。只能说要真么操作的话,那在平时要维护好用工关系,即使离职也要做好离职沟通,避免员工去告公司。说白了就是节约了人力成本,但是增加了用工风险。作为HR来说,部门老大要沟通够强能够“镇”得住人,这样离职沟通才能最小程度的规避离职员工“闹翻脸”,同时也要给老板明确这个思想,能让步的地方就让步,否则公司的损失永远比一个员工个人大,而且一旦有一个员工“闹”成了,后面就无法收场了。
目前最佳的操作方法就是1楼同学说的,以“报销”的形式。至于合不合理,这个仁者见仁了,至少说法律层面我是说的过去的,我们公司报销额就这么高,只要你举不出其他证据那告起来法院也得认。
不过还是建议尽量依法执行和操作,尤其是小公司,一次劳务官司可能整垮一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