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荷月02 2014-05-23 15:50 回复 赞(0) 3楼
2008.1.1实施劳动合同法,你情形从2008年为界:
2008年以前经济补偿数额:10个月*上一年12个月平均工资(不受封顶限制)
2008年以后经济补偿数额:7个月*上一年12个月平均工资(受封顶限制)
对于08年前后经济补偿,许多人在基数封顶与年限封顶上存在许多误解。现将其阐明如下:
基数*年限=经济补偿金
一、基数:08年前的基数是不封顶的。
08年后的基数是三倍社平+12个月封顶,
二、年限:
08年前:对法定情形年限封顶
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不封顶情形:
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散;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
08年后:必须是:3倍基数封顶+12个月年限封顶。封顶前题是基数封顶,才会年限封顶。
参考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