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请教,公司一员工2012年6月3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3年6月2日,合同中写的工资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0元/月(因为购买社保按最低工资标准买),公司与员工协商的工资标准5000元/月,在一年中实发工资平均4800元/月(绩效考核后税前工资,社保五险加个税约450元/月),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该员工续签合同,也一直未口头、书面通知该员工续签合同,2013年8月3日公司外派该员工参加培训,同时签订《培训协议》培训费用700元,约定服务期一年(即到2014年8月2日),直到2014年5月,公司一直未口头、书面通知该员工续签合同,
1. 请问如果该员工6月自己辞职,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以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所要2倍工资赔偿?
2. 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否可以起到劳动合同的作用,尤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替代劳动合同履行完约定服务期?
3. 请问如果赔偿是按劳动合同工资标准赔偿还是按实发工资赔偿?
4. 请问企业如何将此赔偿将到最低?
5. 如果想获得赔偿该员工要保留何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