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王2013王祝灵 2014-05-26 09:44 回复 赞(0) 1楼
1、《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早在2008年1月15日被废止,公司实际上已经失去处罚权。因此,扣罚全额工资现如今是不合理的;
2、对于员工可以开除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企业如何处罚员工
现只能通过绩效考核制度的扣分机制达到“处罚”的效果。因为“处罚权”相当于一种行政权力,需要法律的授权,否则企业不得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