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露 2014-05-26 16:12 回复 赞(0) 1楼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苏州办事处未与范某签订劳动合同,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仲裁、起诉,以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违法解除合同为由。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08年1月至14年5月共可计获得6.5个月*2*3000的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可以在苏州仲裁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