菩提花 2014-05-27 09:31 回复 赞(0) 1楼
除了甲方赔偿金要照付,还要核对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一般地,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需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单位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从事本质工作时发生伤亡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另外,作为雇主的个体工商户在雇工发生伤亡事故时,也应当作为工伤事故的责任主体承担责任。(工伤条例第2条第2款)如果受伤人存在严重违纪、犯罪、醉酒及自杀等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伤条例第16条)劳动保障部门对工伤事故的认定书,是工伤损害赔偿的前提性程序文件;必要时,劳动者需要提供伤残等级评定书。
2、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中,职工或者雇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其他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则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或者雇主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
3、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中的第三人责任。严格的说,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不应当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解释之规定(第11条第3款)。但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将违法分包后发生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划归发包单位。部门规章与行政法规相冲突,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即,工伤事故不应当直接将第三人作为责任主体。违法分包的单位虽不能因此直接成为责任主体,但是,依据最高院该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发包单位连带赔偿责任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