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一名去年毕业的大学生,目前在一家民企集团分公司任人事专员,工作地点在浙江台州。公司有一3月初入职员工,因各种原因该员工社保3、4月份未缴纳,5月份在台州椒江区为其办理社保,并补缴3、4月份社保,此前,该员工自参加工作以来台州路桥区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2月共缴纳5个月。该员工5月份中旬生病住院做手术,住院费共2万元左右,咨询社保局社保局说住院费无法报销。
我司人事专员属于办公室,目前办公室由总经理助理分管,人事专员向总助汇报工作,公司决定该员工应报销无法报销部分由公司和人事专员共同分摊,具体比例未定。请问我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