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麦麦 2014-05-27 10:40 回复 赞(0) 1楼
1、个人理解,05年签订的劳动协议其实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仅仅是名称不同而已。因此,并不存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
2、公司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且并非劳动者不胜任或严重违反制度等等因素,是属于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所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高管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给,他完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赔偿标准: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该高管已经工作九年多,因此应获得9.5个月的双倍经济补偿做赔偿。
因为是高管,涉及到经济补偿基数问题。08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因此该高管的赔偿应分两个年段计算,08年以前是按照实际工资乘以服务年限;08年以后若其工资超出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则按照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数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