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者是介于公司与员工之间的纽带,既要最大可能的挖掘人力资源潜力,又要保障好员工的合法利益,可以说处境是比较尴尬的,毕竟社会不是简单的1+1=2;
我们公司基地是天津,办公地点是内蒙古某地,相距1300多公里。公司采取综合工时制,内蒙出差40天,然后休息20天。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机关部分部门20天的休假却不得不在天津上班(实行一般工时制,即周末、节假日休息),这样实际上是用工超工时了,但是公司没有明文规定,只是领导口头要求。可员工又能怎样呢,只能执行。而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休假对比差距较大,休假后需要参与在天津上班的人员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不平衡,并且没有加班费,上班和别人休假拿一样的钱。
为此我向领导反应了现状,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复,工会更是不管这个事,毕竟工会是单位的工会,不是员工的工会。面对以上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了,请大神支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