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人们辛苦了,想请教一个问题:
某公司为智力型公司,公司对入职人员的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为避免新入职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不适合公司需求,在签定1年期劳动合同前,会让新招聘人员会先签定1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如果双方彼此了解和基本满意,会再签定1年期的劳动合同。也避免入职者有什么变故,或者对公司不满意不适应,这样离职的话也少了很多麻烦。公司还规定了新入职人员在试用期(1个月)结束前的一周内要向公司提交转正申请,由公司组织对新入职人员进行试用期转正考核和职级评定。但基本上招聘面试后通知签定试用期合同的人,在之后都会留下签定正常的1年期劳动合同。但这样的劳动合同签定方式:入职人员先签定试用期合同——在1个月内进行试用期考核转正并签定劳动合同的是不是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