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年8月4日颁布并执行)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于目前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因此是按不低于1040元/月支付。那请问是按这个1040元发还是扣减社保再发?
另外如果医疗期满后,员工如期回来上班,但过段时间又请长期病假怎么办?
宸未央 2014-05-28 14:25 回复 赞(0) 1楼
1、这个1040是包含他个人未扣的社保在内。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看该员工的工作年限来,超过了这个时间的话就按照事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