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专家:公司销售部有一名员工,每月不能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不能胜任销售工作,于是公司决定对其调岗,将该名员工调岗到车间做包装工,但该员工以种种理由(包括请假)不能上班,又不辞职,公司能否以自动离职处理?不予经济补偿,这样做是否违法?公司应该怎样解决此问题?谢谢老师!
打小就坏 2014-05-28 11:38 回复 赞(0) 3楼
1、所谓不胜任工作,是作为一种对员工工作行为表现的认定,需要公司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不能通过其直接上级的口头认定得出结论,而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具体的工作表现,甚至具体的数字来认定才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必须由用人单位提供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然后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可先制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如先让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下发通知,让劳动者确认无异议;再调整其岗位,再下发通知,让劳动者确认无异议;然后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没有风险了
4、以上是关于不能胜任的相关操作,针对你公司情况,首先,你要分清楚,员工请假的原因?请的是什么假?病假?事假?请假分类不同,操作也不同。其次,公司不能以自动离职处理,如果是事假,要给员工发书面限期返岗通知,限期返岗通知中明确限定日期来公司报到。限期内未报到的,依公司相关制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前提是制度制定合法合规。相关证据要环环相扣,员工种种理由不上班,也不辞职,从表象上看,出现仲裁的机率很大,处理一定要谨慎。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