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寒下的红梅 2014-05-28 13:01 回复 赞(0) 2楼
以下两条是相关法律法规,供参考
1)病假医疗期: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工伤医疗期《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一级至四级伤残,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级至十级伤残,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十万蝉声 2014-05-28 12:46 回复 赞(0) 1楼
一、病假医疗期及薪资:
1、病假医疗期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a、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c、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d、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 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 ( 职位 ) 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 70% 确定。
二、工伤医疗期及薪资:
1、按照伤情程度工伤医疗期可分为1~24个月,最长不超过36个月。在工伤医疗期间内,享受的待遇包括:
(1)医疗待遇。治疗工伤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路费全部由保险金支付。
(2)工伤津贴。工伤雇员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发放工伤津贴。其标准为受伤雇员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残疾待遇。我国目前的工伤津贴暂由企业发放。
(3)护理费。按照评定的护理等级对需要的工伤雇员发给护理费;
全部护理费按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50%发放;大部分护理按照40%发放;部分护理按照30%发放。
(4)福利费。工伤雇员与本单位雇员享受同样的福利待遇。工伤治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