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3年的合同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过后需要延长试用期,此操作是否合法,
希望大神能解答下,给出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实际的案例(我在上海)
因为之前咨询过律师有的说合法,有的说不合法,所以很疑惑。
千与千寻333 2014-05-28 13:15 回复 赞(0) 1楼
需要明确的是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如果明确是三个月,则延长不合法,算二次约定试用期。
而试用期时间和劳动期限有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企业应该充分试用期来考察员工是否符合岗位,并能有明确标准来判断是否与岗位相符。不可超期试用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