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安 2014-06-03 09:37 回复 赞(0) 2楼
在核算工资时,计算“应发工资天数”应该按照“在职天数”算,在计算考勤扣罚时,才按“出勤天数”计算请假和旷工,而不是将“出勤”和“在职”混为一谈。
建议是除了计算入职天数以及2月份以外,其他月份都按统一的30天来计算“在职天数”。比如按你举例,小明5月实际在职是30天,那计算工资就应该按照“全月在职计算”,计算考勤扣罚的时候,公休4天和补休2天都是“不计考勤扣罚的带薪休假”,所以只计算2天事假的扣罚。这样做就可以有效避免你们这种不合理的计算方式。
我以前从事的是房地产中介行业,同样也是轮休和排休(而且我们业务线是单休)。就是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