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某公司旗下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在司时间为7个月。自入司自离职一至未与其签订过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因公司制度,负责其子公司所有费用工作与财务出纳的对接。经一段时间后因该员工有太多笔未了清帐目而察觉出了问题。其员工察觉公司准备追回款项时,一直未到公司上班。经派出所人员协调,事后一个月将款项追回。并我公司已承诺不再追究其责任。现该员工就以下几点进行劳动仲裁:1、因费用中一笔未能出据发票(当时财务给过其其它处理办法的建议)现公司拒绝报销;2、因其离职未办理相关手续,且属旷工三天我公司视为自动离职扣发其当月工资;3、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4、其实际工资与当时入司前所谈不符,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请问:该员工能成功仲裁吗?如果能的话我们需要进行赔偿吗?
我公司是否还能就他的过失追求其其它责任?
夏榆 2014-06-03 15:02 回复 赞(0) 1楼
解答一下有关劳动法的部分
员工可以就以下三项提起劳动仲裁,并能得到仲裁支持,如果举证成功,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补偿或赔偿。
“因其离职未办理相关手续,且属旷工三天我公司视为自动离职扣发其当月工资”公司的这个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如果公司拒绝支付,有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购买保险”没有签订合同公司需要从入职满一个月后起,支付双倍工资,并补缴相应的保险。
“其实际工资与当时入司前所谈不符,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需要支付其差额部分。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