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青之玉孙莉华 2014-06-05 16:17 回复 赞(0) 3楼
依据问题提问的时间,首先断定,该案例发生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确定在2008年后。赔偿金的计算适用2008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
案例提问者,很明显不想柔性操作,想快刀斩乱嘛,硬性操作,及案例中说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非法一词多用于刑法、行政规范,民法类一般不用)。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应向劳动者支付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标准为上个月的工资,此处工资应为应发工资(依据为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七和八十七条规定,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等于4个月的工资水平的赔偿金。月工资标准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年了理解为2年,若两年以上则需要再多支付0.5X2。及一个月的工资)
若员工接受公司这种解决方式,申请仲裁,可以选择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
因此,并不建议楼主硬性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