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不善,几个月后,将要破产倒闭,现阶段招聘的员工试用期都是签的6个月,公司的本意是,在6个月内公司要是破产倒闭,试用期内的员工就不给补偿了,现在员工已经了解了公司的现状,员工认为试用期过后,公司跟本没有能力与他们签三年以上的合同,认为公司这是欺骗,要给说法,请问公司这样做是不是算欺骗行为。
流音桥 2014-06-04 09:56 回复 赞(0) 1楼
1、员工的试用期是计算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员工认为试用期过后,公司跟本没有能力与他们签三年以上的合同”这种说法不成立。因为员工来了,劳动关系就建立了,合同就已经要签了。而后面破产,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合同终止的问题。
2、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的,清算过程中也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3、法律条文中并没有说公司将要破产了,就不能招用员工。按照第1、2条要求,工资该付的付,社保该缴的缴,破产了经济补偿金该给付的给付,不存在什么欺骗。
4、当然,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对员工的职业生涯是一种不负责任,但个人看来最多也是道德层面、社会责任上的问题,暂不构成法律纠纷(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