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革原因需解雇大批员工,某员工是企业的中层干部,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经济补偿金,但是对补偿标准产生异议。原因如下:在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前12个月),企业正好发放了两个年度的年终奖尾数(2012年度和2013年度的年终奖尾数,由于要审计和单位惯例,公司中层干部年终奖一般都会延迟发放)。企业的作法是:中层干部的经济补偿基数只计算其中一个年度的年终奖,而其他的普通员工的经济补偿基数却可以把两个年度的年终奖尾数都包含在内(他们收入较低)。该名中层员工认为企业的做法错误,不是一视同仁,认为只要在有效期内的收入都应该计算为经济补偿基数,企业延迟发放年终奖,本来已有欠薪的嫌疑。请问,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如何界定?对年终奖计算如何界定?是两个年度奖励都包含,还是只能包含其中一个年度?有何政策依据吗?
(员工的薪酬按照企业绩效考核方案进行分配,未有明确发放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