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2014.2.20进入公司,当天既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做电子商务的(天猫店),这个店铺也是这几个人一手做起来的,现在刚刚步入正轨,老板将这块业务全部卖给另一个老板了,且另一个老板不需要原公司的员工,问题是,原公司并没有提前告知,现在要求他们辞职,需要给出什么补偿?
另外,这个公司好像不愿意补偿,我朋友应当怎么办?
夏榆 2014-06-06 14:09 回复 赞(0) 1楼
根据问题描述“老板将这块业务全部卖给另一个老板了”,属于劳动合同法条款中“用人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这种情况并不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你朋友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对法人的变更这一情况签订书面的变更劳动合同,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一定要辞退员工,已经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赔偿金;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2014.2.20进入公司,当天既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2014.2.20至今,工作时间不到半年,用人单位应该向你朋友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由解除合同前几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月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