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步 2014-06-08 09:33 回复 赞(0) 1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
另《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劳动者拥有要求公司提供2年内加班事实举证的责任,超过2年不同地区的司法规定与实践有所不同,有些地区认定2年为加班费的诉讼时效,有些则规定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
现在主流观点基本认可追诉时效,但需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劳动者有权利要求追溯劳动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