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燕飞 2014-06-09 10:06 回复 赞(0) 1楼
员工提出的要求是合法的,所以可以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
1.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员工系非主要责任)发生的工伤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同时又构成工伤的一类特殊的工伤类别,涉及工伤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存在法律竞合关系,该问题目前在国内尚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在各地的实际中,职工除向第三人申请侵权赔偿后可再行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2.基本有兼得式、选择式、互补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该司法解释所进行的阐释,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即工伤职工即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获得因第三人侵权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其侵权赔偿责任不能因工伤保险而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属于民法范畴,工伤保险补偿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并行不悖。很多省份采用兼得式,劳动者获得了双重赔偿。
3.由于各地人社部门及法院对文件解读角度的不同,具体建议你咨询下当地的人社部门。
【关于是否合理】兼得式有可能造成赔偿加补偿的数额大于工伤职工实际损失,有可能造成在单位受到伤害的职工和在交通道路上受到伤害的职工赔偿或补偿数额不平等,也有违民法赔偿所遵循的“填平”原则。这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采取互补式的原因所在。
工伤赔偿中的如此乱象,有违法制的统一。由于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各省市都在采用自己的做法。这也是很多企业不理解,认为不合理之所在。
但既然法律法规如此规定,企业只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