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音桥 2014-06-11 13:31 回复 赞(0) 1楼
目前劳务派遣用工的合同期限问题,是属于一个灰色地带。当前主流说法分为两派:
一派认为《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特别规定中单独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即可,不涉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一派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也是《劳动合同法》中定义的企业范畴之内,应当受到总的关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条款限制,达到法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理应签订。
当然,在现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两种做法都有。而且我也未听说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劳务派遣单位只按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签订是违规的。(当然各地操作尺度不一样,你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人社部门,我这边是上海)。
因此,单位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合同是可以操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起算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