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与千寻333 2014-06-12 15:48 回复 赞(0) 1楼
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
生育津贴=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产假天数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女职工怀孕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0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含7个月)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三)女职工生育,产假98天。有下列情形的,产假相应递增:
1.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产假增加15天;
3.晚育的初产妇,产假增加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30天。
女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应自女职工生育、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后的180天内,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填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代为领取。逾期不予办理。
因生育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
(二)生殖健康服务证及复印件(再生育的,提供生育证);
(三) 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费用清单及正式发票。
因流产、引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流产或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出院小结等证明材料、费用清单及正式发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和标准,并予以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