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季秋 2014-06-12 22:27 回复 赞(0) 4楼
公司依照《劳动法》第72条、以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如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及第50条之规定,并在购买社保期间按程序办理的,已得到职工个人的认可,职工个人已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7条,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给单位在本岗位带来一定的损失。公司便可不予补偿这些费用,相反,如果公司违反了以上规定便应予补偿。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三条部分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请按实情咨询社会保险机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