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一个员工,刚分娩,保险连续缴纳了11个月,故无法享受生育待遇。
问题在于她断掉的那一个月保险是因为当时刚转到我们这,报相关材料晚,所以第二个月交的时候补交的第一个月的。这样公司这边除了她晚育、剖腹产的165天的工资外,有没有其他的责任?
冬冬三毛 2014-06-13 15:33 回复 赞(0) 2楼
查了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司因未及时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而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生育待遇的,主要是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公司负责。应该没有其他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