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领导拟定的《竞业限制合同》中的条款争论不休
请教牛人:对公司领导拟定的《竞业限制合同》中的部分条款争论不休,如何修改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条款】:“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同时乙方明确知道,甲方已在支付乙方工资内含有保密费用,因此乙方属于负在保密义务的人员,应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乙方在就竞业限制的有关事项,约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乙方清晰地知道,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会导致甲方巨大商誉及经济损失,故有可能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违约金数额以本人上年度工资额5倍计算。”
【问题一】:“本人上年度工资额5倍计算”是否存在问题?应是保密费的5倍吧?薪酬属于提供正常劳动后的收益不该进入保密费范畴吧?“甲方已在支付乙方工资内含有保密费用”,有否必要将保密费的数额明确?
【条款】:“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问题二】:劳动关系还是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