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区:
员工A入职公司2年.
A最近在口头以眼睛要做手术请假10天,并说10天后返岗提供相关证明销病假。直属上级与人力资源部也口头同意.
事实:A在请假期间自行去医院进行成人斜视治疗手术,住院10天,有医院的收费单据、医生的病历本等,
现A在第11天返回公司,向人力资源部出具了相关证明,并有一张病休建议书,时间一个月。依此,A要求再给1个月的病假,并所请的假都要给予病假工资待遇,因为自己在合法的三个月医疗期内,并不排除在接下来的6个月时间内再申请病休。
A比较懂劳动法律法规,并成功代理过两期仲裁案件:
人力资源部上报老板后,老板的意见是A的假要全部以事假处理,不给予病假工资,并且还要追究A的直属上级与人力资源部的失职。
老板的理由:A的成人斜视是进公司前就有,且成人斜视手术不属于医保报销范畴,隶属二类,非疾病治疗项目类,既然不是疾病那就无法享有病假、医疗期,否则公司员工以后想做美容手术都可以随时去做了,因为享有医疗期了,有病假工资了。减肥我都要付钱了。
公司在这块的制度几乎空白,在考勤管理制度只要有医院病假证明及享有病假待遇。
现请教各位牛人、专业律师:
1.A的要求合法嘛,要申请仲裁,会获得仲裁委的支持嘛?
2.老板的理由合法嘛?在劳动法律法规上站得住脚嘛?
4.如果您是本事件的直接处理人,您认为如何做是合理合法。
谢谢!
夏榆 2014-06-23 20:33 回复 赞(0) 2楼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可以看出,职工要休医疗期的前提条件是“患病”和“非因公负伤”。
根据问题的描述,A员工要求公司给予“成人斜视治疗手术”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那么就需要确定“成人斜视治疗手术”是否属于疾病类手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四)治疗项目类 3.近视眼矫形术。”对于矫形手术定义为“非疾病”,所以公司可以不给予医疗期及医疗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