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请教几个关于社保购买和补偿金问题:
1、我们公司按照实际工资给员工和社保购买社保和公积金,但是员工和领导都觉得自己交太多钱,希望少交一些,以低于工资的基数购买,但是劳动法规规定要按实际工资买,请问老师,真的需要按实发工资买吗,如果不按实发工资购买,有何风险,会面临员工以公司未依法缴交社保为理由辞职并要求公司双倍赔偿吗?
2、老师,员工想离职但是又想被公司辞退,好拿补偿金,否则就消极怠工,也不走,给公司找茬,想办法让公司赔偿,这种情况,怎么处理啊?
3、请教一下2008年前的员工本身想离职,但是故意不提出离职,通过公司给与补偿离职,请问老师是2008年前的赔偿补偿标准和2008年后的有什么区别,怎样计算,感谢!
LS瑜 2014-06-19 15:47 回复 赞(0) 1楼
1、你们公司做得很好,点赞。建议你做个调查统计,有多少人觉得是高了,再来衡量要不要不按实际购买;第二不按实际购买也建议你做个调查,当地是否大部分企业都这么做,像在珠三角很多企业社保都不买的、或是只有少部分的非常多。第三要讲你们和人社局与地税的关系了,如果他们把你们当成重点对像,那还是建议你如实买。这个问题如果你和社保局的人熟悉完全可以问他们,给方案,他们很乐意帮忙的。还是讲关系哈哈。不按实发购买的风险,很明显行政处罚,政府会先警告再处罚的。
2、面对想离职但又想被公司炒的人,他想走是有原因的,你得有针对性的对付这种人,杀一敬百,如果公司有做绩效考核最好,考核两个月不合格调岗或调薪,当然这个是要有制度支持的,如果没有相信每个公司都有考核的底线,用人部门口头说了这个人情况是这样,就让部门收集证据。刚才讲了,他想走是有原因的,在这个原因上加把火说不定不要工资就走了。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08年以前满一年给一个月不满一年也按一个月付,08年后0-6个月补半个月,6-12个月补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