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anna_0722 2014-06-23 10:19 回复 赞(0) 3楼
这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问题,一般省市都有各自的相应标准,主要还是看这个员工是否缴纳社会保险。现在把湖北省和国家的法律规定给你参考一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十六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为维******制统一,保持政策平稳衔接,在国家出台关于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前,现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暂行处理意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缴费人员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下同),2011年6月30日以前(含6月30日)死亡的,相关待遇仍按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鄂劳险〔1995〕18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鄂劳险〔1995〕18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待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实施办法后再予以结算。
三、各地对2011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遗属按月发放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从2012年7月起停止发放。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 (鄂人社发〔2013〕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2〕53号)出台后,仍有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询问死亡待遇的具体标准、资金渠道、支付方式等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在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办法前,就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有关待遇,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抚恤金标准,分别按以下办法执行:
1、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抚恤金标准为: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10÷180×缴费月数(含视同缴费月数)。
三、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四、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五、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本意见执行。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期间死亡,遗属未领取或者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或者与用人单位结算。
七、国家出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待遇的具体办法后,从其规定。
流音桥 2014-06-20 16:47 回复 赞(0) 1楼
1、按你的描述,游泳系职工个人行为,理论上有关责任如下:(1)如描述属实,则属非工伤死亡,如交有社保,可向社保部门要求落实非工伤死亡待遇,单位应当做好或者配合做好相应的申请(具体操作方法咨询当地社保机构)。(2)若单位未购买社保,单位按照社保待遇支付赔偿。(3)水塘管理方和死者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各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2、《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7个应当认定和3个视同的情形,按描述来说哪条都算不上: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保险起见,收集相关的免责证据,做好自我保护:
(1)公司下班后员工考勤退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当天考勤打卡记录、当天工作收工记录等,有越多,单位越安全)。
(2)从gong an 机构获取员工死亡鉴定。(用于证明死亡原因与单位工作内容无关)。
4、单位处于仁道考虑,可以向职工家属发放一定数额的丧葬抚恤金,如果公司内有相关的职工基金的,可以根据规定发放。这是一种正能量。(单位未能从gong an 机构获取员工死亡鉴定的,也可以借此机会要求家属凭死亡证明领取丧葬抚恤金,从而留下影印件。因为没有经历过,不确定单位是否可以从gong an 机构获取死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