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卡卡好!我有个问题需要咨询大家:
公司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少于100人的化工制造类企业。公司会因市场因素,实行停产放假。放假的时间不会超过一个月,放假期间的工资,按正常出勤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当公司需要加班时,产生的加班加点时间,除法定假加班以外,公司领导要求冲抵之前放假期间没有上班的时间。例如:放假期间,员工欠班20小时;之后加班当月,加班22小时,公司的做法是支付2小时(22-20=2)加班费。我的问题是:1、这样是否合法?2、合法或不合法的依据是什么?
不想做坏人 2014-06-21 10:46 回复 赞(0) 1楼
1、不合法,公司停产在一个月内的,公司正常发放工资是法律要求的,不能当做加班补休合用。(察看《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只有在星期六或星期天的加班时间可以安排补休,加点及节日加班是不能补休的。(察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现下面情况,企业是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具体是: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