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员工,于2007年3月入职工作至2012年10月不幸患胃癌并做了胃全切手术,现单位已按其工作满5年给予6个月休病假并发放工资。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日期是:2012年12月31日。其休完规定病假后,因家庭经济压力大于2013年9月22日申请回到原岗位工作,但公司考虑其身体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需上夜班),于是劝其在家调养身体,期间一直有正常帮他购买社保,出于人文关怀,公司领导多次慰问并给予一定的慰问金。 该员工休养至今向单位提出要求以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患重病的医疗补助费用。
请问:1、员工的申请是否合理。2、做为单位如何妥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按规定是否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患重病的医疗补助费用。4、需要支付,依据哪些条款需要多少费用。
复兴之路 2014-06-21 11:16 回复 赞(0) 1楼
首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其次,对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要求其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其三,对被鉴定为五到十级劳动能力的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给职工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