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一位员工工伤,送至我市定点医院就医,但是因为该医院住院床已满,该医院推荐去另外一家公办大型医院(三甲以上),期间的全部费用由我司缴纳。但是在工伤申报环节,社保科以不是定点医院为由,拒绝申报。
问题:1、社保科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只能他们指定的医院,而不是以病人为主?该医院的资质都是很好的。
2、该员工的费用由谁负责?
谢谢
千与千寻333 2014-06-23 11:55 回复 赞(0) 1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说明,社保定点医院是工伤认定治疗机构,除非是紧急抢救情况,可以就近治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因工负伤后必须到“定点医院”治疗,如伤情严重需要抢救可到就近医院治疗,伤情稳定后再转“定点医院”治疗。工伤人员在“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不需要预交现金,由“定点医院”直接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如在非定点医院治疗,先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人员预付现金,医疗期完毕后,再填报工伤治疗费用报销单,并同费用清单、工伤认定书、发票等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帐。
如果社保机构不能进行报销,则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