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榆 2014-06-23 12:54 回复 赞(0) 1楼
转岗的原因是什么?
第一种不胜任原岗位工作转岗,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种因用人单位的工作需要转岗,如果不适应新的岗位,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①双方协商,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②培训或岗位调整后,还不适应岗位的,按照第一种的情况解除。
以上都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