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下面有A和B两个公司,B公司新成立,分去了一部分A公司的业务,同样,也分去了一部分A公司的人员,A、B公司均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同一法人,请问分去B公司的人是否要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补偿后才能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要支付,那么如何在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情况下解决这一问题?
夏榆 2014-06-25 08:40 回复 赞(0) 2楼
需要与原公司解除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需要新公司与原公司之间履行一个调转手续,并形成书面通知,通知中说明工作调动的原因及两个公司间的联系,并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这种做法需要员工同意(属于双方协商同意),如果员工不同意,要求支付的,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这种调动需要如何办理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