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gcao 2014-06-25 13:53 回复 赞(0) 3楼
保险缴费项目比例调整(上年度平均工资4692)
调整日期:2013年度10月正式执行
具体说明如下:
一、城镇户籍:
原比例:
缴纳保险项目及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2%,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2%,个人1%;生育保险,单位0.5%;工伤保险,单位0.5%)单位合计37%,个人合计11% 缴费基数为2815元
单位承担保的险费用:2815元×37%=1041.55元(约等于1042元)
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2815元×11%=309.65元(约等于310元)
十月开始调整为:
缴纳保险项目及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12%,个人2%;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生育保险,单位1%;工伤保险,单位0.5%,)单位合计35%,个人合计10.5% 缴费基数为2815元
单位承担保的险费用:2815元×35%=985.25元(约等于986元)
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2815元×10.5%=295.58元(约等于296元)
二、非城镇户籍: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2年度(就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缴费基数为50%。
缴纳保险项目及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单位合计28.5%,个人合计9%
注:目前是按5年过渡期缴纳比例50%. 缴费基数为2346元
单位承担保的险费用:2346元×29%(其中0.5%是因为工伤超额增加的,规定的基数是28.5%)=680.34元(约等于680元)
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2346元×9%=211.14元(约等于211元)
十月开始调整为:
缴纳保险项目及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1%,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单位合计27.5%,个人合计9%
单位承担保的险费用:2346元×28%(其中额外工伤0.5%)=656.88元(约等于657元)
个人承担的保险费用:2346元×9%=211.14元(约等于212元)无变动
相比之下,城镇户口单位缴纳部分比之前减少56元/人每月,非城镇户口单位缴纳部分比原比例减少23元./人每月。
这是上海的政策,可供参考,算法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