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语清风 2014-06-26 09:59 回复 赞(0) 1楼
本案例中的做法不合适,贵司不断的在制造恶性循环。首先要明确什么叫岗位工资,不要一味的把工资结构分解了就完事儿了。合同薪酬可以通过制度文件进行考核,但要分清项目。基本工资是生活保障,岗位工资是对应其岗位级别而设立的项目,从法律及一般情况认知下,在其岗,则拿其薪,绩效工资是考评浮动。贵司因员工三个月未出业绩为由取消岗位工资,还缺少了两个步骤:1、通知员工待岗培训。2、针对其未实现销售的原因进行工作分析,或上级领导进行有效的指导。如其能力无法达到任职要求,应考虑调岗,或劝离。按贵司案例所示,如果取消该两名员工的岗位工资,销售部经理也应收到惩罚,因为其管理责任缺少,未能及时引导帮助下属员工。经理不是光有权,也有责。员工达不到要求,他也难辞其咎!什么叫管理,管理责任?
综上所述,贵司的制度不建全,缺少合理的考核机制,及良好的管理职权作用。一味的打压下级,对上级却不追究责任,久而久之,将进入恶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