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们公司中层领导工资都很高,社保这块,公司大部分都是按最低基数缴纳,老板让我们提出风险低的工资发放方案:
1、社保基数金额的工资从公司账户发放,注明是工资;
2、剩余工资部分由出纳个人卡人发放到员工卡上;
3、劳动合同不体现工资的具体金额;
我想请问各位牛人,这样做的话,职员是否找不到证据来告公司社保未按实际工资缴纳呢?存在什么风险?谢谢
renard 2014-07-02 22:31 回复 赞(0) 4楼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