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案例请高人指点下:某员工,受聘至刚筹办的中国公司,在国外的总公司工作了一年,签的一年劳动合同,可公司一直未给其甲方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在国内也没为其交保险,其本人也不知道。一年后回中国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人事也才有,根本不知道其之前有签过合同,按第一次签合同办的签了一年,今年满合同续签是3年,可现在本人提出来,说跟公司签第三次劳动合同了,为什么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且要求更改劳动合同。。怎么办?是可以更改还是第二次劳动合同可以延期至3年?因为现在公司制度完善第二次签规定是3年。。。
其本人现在处在怀孕的阶段,因高管之间有工作摩擦,有人想变相逼其辞职(猜测的哈)。。。本人就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真的起劳动纠纷,是不是要把第一年本来要交保险给其补上??。。。。。。而且一告的话 肯定是2个人,夫妻两都是这样的情况。。。处在公司的立场,这个事情该怎么完美的解决。。(PS:这个人的工作能力很强,是公司高管,夫妻两都是海归派)
强巴拉 2014-07-02 16:52 回复 赞(0) 1楼
1 首先这两人是否是中国国籍?
2 如果变更第二次合同,那最好了,但记住前合同的时间一定要改成1年前签合同的时间;
3 如果不能改,最好还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
3.1 未签合同,是双倍工资;
3.2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其个人未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需要按应签订的时间起支付双倍工资,上不封顶。
4 本来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签,因为其怀孕,合同自动延期至小孩出生1周岁(哺乳期结束),相当月合同延长了1年半?与你把之前的合同变更成为3年,就差半年时间了吧??与该合同效果相差不大!!
这就看你怎么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