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神好,是这样的,我公司是从事服装零售行业。在全国各地都有店铺,合同是与深圳公司签署的。现有合肥店铺因周围环境问题,导致营业额几乎为0,经老板决定要撤店。
但是现在有位员工,她是13年12月12日入职的,该员工签订的合同是三年,六个月试用期。但是入职两个月就发现已经怀孕了两个月。但是都有一直上班。在5月,因为该商场各个品牌都撤店的差不多,店铺同事都知道公司要肯定是要撤店了,这位员工很聪明,在未转正前就开始在5月开始休事假,想一直休到产假。我们公司是外资企业,所有事情都按照法律法规来做足。在6月份,本来她的部门主管不想给她转正,但是人事部看到其考核表都是及格的,因无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又不能以怀孕来欺骗公司来不给予转正。所以还是建议用人部门在6月1日给予转正了。
现有三个问题:
1、店铺计划在7月底撤店,请问该如何更为稳妥处置该孕妇,以将风险降为最低?(备注:我们公司在合肥已无其他店铺,调配等手续无法进行)
2、用人部门建议转正不调薪。我们合同以及规章制度都没有说明转正后一定要调薪。请问是否妥当?
3、撤店后的经济补偿,请问是否要补偿完该员工直至哺乳期结束?那么应如何计算?
夏榆 2014-07-07 10:59 回复 赞(0) 2楼
1、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及一定的生育补贴,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47条的规定计算,生育补贴的支付建议按照当地生育保险的支付方法计算。
2、转正不调薪,要根据劳动合同的签订时的约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违返此规定即可。
EllenWu0613 2014-07-07 12:09
青鸟宝宝 2014-07-07 10:43 回复 赞(0) 1楼
问题1、和员工充分沟通并取得协商一致:说明企业撤店情况和调配困难,给予其经济补偿以及生育津贴补偿(因为你们是在该员工三期之内与其结束劳动关系)
问题2、转正不调薪这一条无影响,只要是满足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即可(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这一点);
问题3、经济补偿金核算时间应以员工哺乳期结束时间作为结束点。
算法:怀孕10月、产假按照剖腹产给予计算:98+15=113天,则劳动关系时间结束点为2015年2月1日;
经济补偿金:2013年12月12日至2015年2月1日,赔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
EllenWu0613 2014-07-07 12:08
青鸟宝宝 2014-07-07 16:40